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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电子证据成企业维权利器(1)
  • 作者:高科数据恢复  来源:www.fat.com.cn  日期:2007-10-8 15:54:24
  • 视频网站悠视网(UUSee.com)的技术总监王浩然最近伤透了脑筋,金山毒霸在其近期公布的病毒预警中提到一款名为“UUSee侵略者”的病毒。病毒制造者通过将业已无效的旧版UUSeeTo
     
    m-Skype
    等软件用捆绑安装的方式散播病毒,非常明显地对UUSee的品牌进行恶意攻击。事件发生后,悠视网马上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包括向公安部门报警,在媒体上发表公告,同时还主动搜集了一些证据。但让他们困惑的是,这些来自计算机和网络上的证据在法庭上可用吗?他们该怎么让这些证据为自己服务?

     

    有类似疑问的不只悠视网一家,不久前的诺顿误杀事件和去年的“熊猫烧香”事件相信很多用户还是记忆尤新。尽管采取了很多预防措施,但安全问题仍然是防不胜防,杀毒软件一个小小的误杀都能搞得自己焦头烂额,更不要说来自网络的各种恶意攻击和犯罪。

     

    悠视网要面对的是一个叫做“电子证据”的东西。这个词实际上并不新鲜,但大家对它的叫法却不尽相同,比如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数字证据等。

     

    至于什么是电子证据,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叶红解释说:电子证据主要是指利用电子信息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各种存储介质中的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及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流。存储介质是电子证据的载体,可以是计算机软、硬盘;磁盘阵列; 移动存储设备MO、移动硬盘、U盘、ZIP盘等;计算机用磁带;各种CD-RCD-RW记录光盘;各种数码相机用的FlashcardMemory StickMicrodrive等存储卡,甚至包括手机和MP3等。

     

    针对悠视网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界、公安部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详细了解了电子证据在法律适用、取证、鉴定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希望能帮助大家全方位了解“电子证据”。

    法律现状

     

    电子证据暂无专门立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专家张建伟副教授向记者介绍,我国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现有法律和法律条款中也未将“电子证据”单列为证据的一种,而是包含在“视听资料”证据种类之中。

     

    但已有学者提出建议,应将视听资料改称电子、音像资料。理由是:“视听资料”不能概括所有的音像、电子资料。例如,某些计算机生成的程序不属于视听范围,将其归类于视听资料显然并不确切。

    另外,“视听资料”的提法没有体现出一种证据与他种证据相区别的特征,音像、电子资料异于其他证据种类,原因在于其含有高科技成分,并非仅可“视”可“听”而已。

     

    教授同时强调,电子证据具有证据能力,这一点现在已得到大家的一致公认。我们平常使用的电脑、手机、PDA、相机、移动存储等IT设备中存储的信息,以及电子邮件和网上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证明能力如何,要根据不同载体自身的特点(如是否容易窜改原始信息)、信息真实可靠的程度、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证明对象等来加以判断。

     

    至于悠视网遇到的情况, 教授建议:“要让这些证据为自己服务,悠视网应该采取对这些证据以适当方法(相应的技术方法)加以保全,不使其灭失。案件发生后保全证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这些资料能不能在法庭上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它们是否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取证工作

     

    证据保全是关键

     

    教授给悠视网的建议是“证据保全”,但对于很多用户来说,如何保留证据、获取证据,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许榕生 教授,同时也是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的副主任。多年来,他一直带领着他的研究生们从事电子证据各个前沿领域的研究,包括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手机证据等。

     

     许教授给我们形象地解释了什么是计算机取证,“计算机取证与真实生活中的侦探工作很相似,即当一个案件发生后,需要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工作:首先,保护和隔离现场;然后,拍照并作记录;同时,开始调查并收集和整理所有能发现的证据;最后,完成整个的科学取证分析过程。与传统的侦探工作一样,计算机取证也会遇到证据被破坏毁损等问题,所以我们首先要拍照,保留证据的原始状态,这一点很重要。另外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极易灭失,这时就要用到数据修复等和取证工作相关的工具,这也是对我们目前取证能力的一大考验。” 他还同时强调,尽管电子证据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行为,不能事先预防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但是电子证据技术的进展会让犯罪分子有所顾忌,他们会意识到自己在从事违法活动时很可能会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对减少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教授看来,我国数字取证虽然起步比国外晚,但应用水平却并不差,几乎可以和国外相媲美。近年来,国内也涌现了一些开发数字取证工具的企业和相关的取证产品。如厦门美亚柏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以及北京中网安达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神捕”综合取证软件系统和“版权卫士”取证系统(网络侵权监控与取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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